2007年2月15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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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疾被治愈,患者给医院写了感谢信。医院将该信打印后张贴,结果——
公开感谢信导致侵权案
颜梅生

  [案情]
  利某久治不愈的下身隐疾,在A医院仅仅治疗了一个星期后就治愈了。激动的利某向A医院写了一封热情洋溢的感谢信。A医院收到来信,认为这是难得、生动的宣传广告,遂将感谢信原文打印、放大后在医院张贴,为体现真实性,还附上了利某的姓名、家庭住址、联系电话。此后,利某经常会收到一些不明不白的电话,甚至常有人上门造访,其中有打听信息者,有愚弄嘲笑者,有讽刺挖苦者,利某的精神遭到打击和刺激。利某经打听,方知事情原委,遂要求A医院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。

  医院侵害了利某的著作权
  毋庸置疑,利某所写的感谢信,属于《著作权法实施细则》第四条规定的“小说、诗词、散文、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”,即文字作品。著作权法第二条、第二十四条、第四十七条分别规定:“中国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,不论是否发表,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。”、“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。”、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、发行、表演、放映、广播、汇编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”,构成侵权。A医院未经利某许可而张贴,是向社会公开即发表,明显与之相违,并属侵权。
  医院侵害了利某的隐私权
  由于感谢信涉及到利某的私生活,利某写感谢信给A医院,只表明利某仅仅同意信的内容在A医院工作人员范围内公开,并不等于许可超出该范围而公开,对范围以外的人来说,仍然是一个不应公开的秘密。利某的权利相对A医院来说便是义务,利某给A医院去信,是为了表达喜悦和感激,并未同意“现身说法”即进行广告宣传,A医院未经利某个人同意而向社会公开其隐私内容,是对自身义务的违反。且此行为已经造成他人对利某的愚弄、嘲笑、讽刺、挖苦,使利某的精神遭到打击和刺激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〈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:“以书面、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……造成一定影响的,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。”
  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责任
  一方面,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:“有下列侵权行为的,应当根据情况,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:(一)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发表其作品的;……”;另一方面,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二十条也规定:“公民的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受到侵害的,有权要求停止侵害,恢复名誉,消除影响,赔礼道歉,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。”至于因存在两种请求权而产生两种以上赔偿途径的情况下,以何种方式进行请求,权利在于利某。